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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仇* 乙方:王* 承租人王于2011年9月23日早上8:00之前腾空房,东城国际北区35-102房屋内物品均归房主所有。房主物品不准带走,损坏照价赔偿,逾期不腾房支付房主违约金3万元,房主有权封门,乙方把钥匙交出来,若乙方违约走法律程序。甲方在2011年9月10-9月23日期间不准影响乙方正常营业,若甲方违约,须交纳违约金3千元。 备注:交接物品以交接单为准。 甲方:仇* 乙方:王* 按有手印,请问这份协议有没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
2011-09-14 10: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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