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由2006年9月份入职在A公司一直到2011年5月,第一次签的劳动合同是由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30日,第二次签的劳动合同是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第三次签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5月31日,A公司通知我6月份就不用上班了,要跟我终止劳动合同,但6月份但工资可以照样给我,但该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是由2008年算起,2008年前的连续工龄的经济补偿就不算在内,请问好像我这种情况的,那个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计算的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