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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号我在一家健身会所客服部上班,由于个人原因,到8月17号提出辞职。试用期是3个月,公司规定试用期间提前三天辞职办理交接手续,人事部到20号不给工资回执单,说的是23,24,号公司店庆,不许离职,不过辞职手续已经办完了。在23,24号我没有上班因家中有急事,在21号已经和店长说过,店长同意请假回家。在26号回公司人事部人员说必须填写请假条,可营运总办不给签字,说我的离职不合法,按开除处理,不给工资!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有权要回我的工资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9-10 21: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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