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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新小区,于2010年1月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现在拿钥匙之后,实际管理的物业公司与当初签定合同上的物业公司不是一家。。。而且当初开发商的售楼小姐跟我们买房的人都是说的1.00元/平方米的物管费(合同未注明),现在实际收取的是1.30元/平方米的物管费。我想请问:我们业主现在可以告开发商吗?当初的口头承诺难道就是为了欺骗消费者购买房子?

损害赔偿
2011-09-09 22: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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