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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一个生产厂 有一个正厂长 两个副厂长 厂长进行生产操作时发生了爆炸 伤了六个人 在事故发生前 副厂长就向厂长 及上级领导反映了 生产操作方案有问题 不能进行 但没人听 厂长坚持按原方案进行 导致事故发生 现公司调查小组 对副厂长进行5000元罚款 说是因为 副厂长没有及时劝阻 因在操作前给上级领导打电话 进行制止 我们公司没有相关处罚制度 合同中也没有约定 请问: 1.单单以 副厂长没有及时劝阻 应在操作前给上级领导打电话 让上级到现场进行制止 这一条能作为副厂长的过失责任吗? 有法律依据吗? 这是个假设吧 2.公司没有相关制度不是不用赔偿吗?损失在100万左右 员工要怎么赔偿啊 40%是指直接损失的40%吗?是一次性赔偿吗?

民事相关
2011-09-09 19: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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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