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公做二年公司没和我们签合同,没买保险,没有休息,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后来我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加班费等各向费用。向劳动局提出仲裁,仲劳开庭日期要半年后,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在开庭前两个月把公司转让给别人(他们的转让只是形式上的。财产都没变化。为的就是让我无法要到钱。这个人可能是他的朋友或亲戚)变更注册法人代表合股东,现在经过一审后最终我赢了官司,可现在新的法人我跟本不知道在那也不认识。执行法院说无法执行。要提供财产。可原公司所有财产都还在原法人新注册的公司名下。原公司有两辆车现在也转为原法人的个人名下,使原公司肯本就成了空壳。新的法人和股东跟本找不到人。请问我可以要求原法人股东承担责任吗?我要怎么办才好呢。向您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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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公司仍存在,执行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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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