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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故意伤害案的受害人,治疗后双眼矫正视力0.07,视野小于10度,青光眼、视神经萎缩,定为视力(盲)、二级残疾,据鉴定标准应为重伤。初次司法鉴定为轻伤、三级伤残;重新鉴定在该中心,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残。估计对方在该中心做了手脚,没依初次鉴定材料为据,鉴定文书胡扯,可公安局以此撤案,以该中心是最高权威为据,拒绝我重新鉴定的申请,我不知如何是好。

损害赔偿
2011-09-11 2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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