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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甲发生厮打,后甲称其手被我打断,并找来两个证人为其证明我使用器械击打了其手部,因此我被公安机关列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先后经过了刑事科的讯问、取保候审(我因为不承认是我造成的所以没有在取保候审书上签字),后该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又先后2次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我想请问,现在我有证人以及证人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够证明对方的2个证人事发时不在现场、并且其证明的案发现场也是假的,请问可否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伪证罪的定义中说““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这个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难道必须是检查院作出起诉决定将我起诉到法院,在这个阶段这两个证人才有可能构成伪证罪吗?如果检察院没有公诉,这两个证人就不能构成伪证罪吗?毕竟我是因为这两个证人的伪证才成为了发罪嫌疑人的。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9-06 21: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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