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福州一所公立中学当网络管理员,是临时工没合同,8月9日在家中从卫生间出来时因为急着进学校上班不小心崴到脚,去医院拍片骨头裂了,医生打了石膏叫我要休养一个月,于是我就打电话向学校总务处主任请假一个月,当时主任也答应了叫我好好在家休息,没想到8月23日总务处副主任通知我说学校已经另请别人了叫我去交接一下就不用上班了,我是2007年2月进学校上班的,学校没有给临时工办任何保险,只有今年开始在工资里发放150元社保金叫自己去交。请问我应该要求哪些补偿?
补偿所依据的哪个法律条文也请同时告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