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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2002.9.26日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单位以我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为理由,于2005.3.14日书面通知我即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3月30日前办理手续,也写了要支付的三个月的补偿金,我也在上面签字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位该提前三十天通知我吗?请问可根据何法律规定索要? 盼回复!

劳动纠纷
2005-04-13 01:05: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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