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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我们居住的住宅楼因日照、采光等受新建高层住宅楼影响,开发商为了得到该项目的审批,给原住宅楼的住户按房屋建筑面积1:1置换进行补偿安置,住户把房屋交给开发商,原住宅楼不拆除。请问:政府有关部门以只是采光影响原住宅楼不拆为由,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该项目并不适用?我们认为:房子的所有权都归开发公司了,拆与不拆由他们决定,我们失去了房子的所有权,要从房子里搬走了,说不能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偿标准要求补偿安置,有法律依据吗?

征地拆迁
2011-09-01 14:55: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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