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从09年7月在B公司从事内勤管理工作,但7月B公司确要求X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B之间事实上是同一个大老板成立的,只不过从两家公司的直接股东上看不出两家有联系),8月X和A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提及要派遣到A关联的企业工作,但未明确是什么单位和岗位,劳动合同里面也有每月工资等要素(因为劳动合同一直在A公司手上,具体情况已经记不清楚了)。目前也不清楚A和B之间有无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基本可以肯定的是A没有劳务派遣资格。
X在B工作期间,社保由A公司外包给一个社保中介公司来帮交,而X每个月领的工资在银行流水账上,工资的来源明细一栏内前期显示“工资”,后期显示为“劳务费”。在工作中,X一直以B公司员工的身份从事法务活动,包括B公司对法院提交一些的授权书和法院下达的调解书上等多项书面材料显示X为B公司的员工。
2011年7月X提出辞职,办理的书面辞职手续是A公司的手续,不过B公司的负责人也在上面签了字。如果A确实没有劳务派遣资格,A和B之间即便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也应该是无效的。如果A确实没有劳务派遣资格,那么X和B公司这几年能否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X能否采用劳动合同法的82条来主张双倍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