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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一套住房,购房合同注明是2011年4月30日交付住户,但是一直到本月才收到入住信息。合同上面也写到,如果延期交房,违约金每天为房款的万分之十,(条件为1: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2:政府部门因素)现在开发商拒付违约金,说是因为政府部门因素造成。那么我现在该如何处理?所谓政府部门因素包含哪些?

其它综合
2011-08-31 17:12:1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 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应该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取得违约赔偿。至于非人力和政府因素,属于房地产公司举证范围,你可先去询问他们具体延迟原因,再咨询律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即可。
  • 你好,这种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了。政府的违约金只是个接口。如果真有政府的政策,开发商应该在政策出来十日后及时通知你,你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他没有通知你就是违约,你委托律师起诉就可以了。你好,法律很注重证据,有时事实清楚,可是证据不足,也不利于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你的隐私及合法权益,建议你来电咨询或在律师主页留言,我会尽快答复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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