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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月份预定的某家饭店某个厅,准备在2011-11月份举办婚礼。因在婚庆配合上产生重大分歧,且对酒店方服务态度十分的不满意,所以想在双方当时签定的协议规定时间内取消婚宴(协议的违约责任: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应认真遵守,任何一方如要取消所定的婚宴,须在举办婚宴之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办理取消手续,如在一个月以内任何一方要求取消婚宴的举办,须承担预定婚宴餐费总额的20%的费用作为赔偿金,如在当天我方要求减少婚宴的桌数,则承担减少桌数的30%的费用),按照协议的内容我在提前2个月的前提下提出取消宴席的话定金是应该全额退还的,但现酒店方保持强硬态度说这个是行内潜规则绝对不退还,现想咨询此酒店如此做法是否违反消费者权利以及是否违法我们的法律法规,谢谢!

损害赔偿
2011-08-31 15:56: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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