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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购买了高潮村,集体土建住宅,面积170平方米,当时房价14万,房产证、土地证都办了,现在这块地政府要建广场,要进行拆迁,说我们的房子是农民集体土地,说我们与高潮村的购房合同属无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要共同承担,只补偿35万元。请问我们与高潮村的购方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是否要与高潮村同时承担损失,政府行政拆迁的如何补偿?

其它综合
2011-08-30 15: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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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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