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本是在广东做出口家具的老板,当时做的非常成功,资产也有上亿了,但是由于盲目地扩大生产线,金融危机一来,他就破产了,欠了几千万,为了躲债躲到了黑龙江。后来有一个偶然的时间,杨某听说了他的事情,就打算出资,帮他重新做起来,于是两人商定,杨某出资再办一个家具厂,刘某出技术,作为总经理管理生产,销售等所有事情,股份两人平分,但只是口头协议,并未签合同。但是在刘某担任总经理的这两年内,不管是销售还是生产管理,他都未曾尽心尽力,只是不停地问杨某拿钱,迄今为止,杨某一共拿出了3000万,其中有1000万是自己的,另外的2000万是2.5分的利息借来的,此时的杨某已经负担不起了,本是处于帮助人的杨某深陷其中。而这时,杨某发现,刘某尽然利用职位之便,拉拢政府关系,收集了资金在该厂的不远处又开了一家自己的家具厂,规模更大,产品完全一样,此时的杨某迫于厂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都是刘某叫来的,自己也不懂家具生产,只好忍住气,但是刘某越来越放肆,名义上是这个厂的总经理,但是大部分时间都花在打理自己开的厂上,杨某一怒之下就把他开除了。现在杨某为了这个家具厂每个月要还几十万的高额利息,刘某却甩甩手就走人了,请问这种情况刘某有没有义务偿还债务,他在任职总经理期间,财务上面也有不少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