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1年6月,我司老总以我的名义向公司借款150万,在华泰证券开立帐户(我的名字)进行证券投资。同时老总与我和实际操作股票的第三方签定的委托协议。我主要负责资金,而第三方负责实际的股票买卖。到2005年,股票帐面资金亏损剩30万,现我公司面临破产,而150万的借款还在财务,请问,象我这种情况,用公司的钱投资证券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注:我公司为股份制企业)

经济相关
2005-04-15 01:46:0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补充: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实质上是挪用,不太好办。看怎么做了
  • 应该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快还钱,否则被发现还没还上,可就不好说了。
  • 老总是公司的大股东。那公司老总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这种能算公司投资吗?
  • 不能看股东大不大,如果他的行为违法当然要负责任。
  • 如果单纯是你向公司借钱,虽然违规,但我个人认为在走了正常手续的情况下,还不能构成挪用,但是实际上是公司老总用手中职权与你共用些笔款项,又不是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怎么算公司投资?确实应该认定构成挪用。
  • 赶紧还钱,否则罪重了。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