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写的丈夫与前妻儿子的名字,但是房子是我公务员职务单位分的经济适用房,而且是我出的全款,现在我们要买房子,他自己签字卖的房子,我们再买的房子写了我和丈夫共有的女儿的名字,他反悔告我们不当得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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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属于不当得利,只是物归原主更确切地讲是财产回到原所有人手中。您应准备证据,积极应诉。必要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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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虽然房子为您单位分的经济适用房,且您为实际出资人,但毕竟房产证写的是您丈夫和他前妻的儿子的名字,法院通常认定房子就是儿子的。但是您从中出资,可以算是债权关系。现在儿子同意将房屋出售,所得价款另购房屋,今房屋登记在您女儿名下,儿子心里不痛快可以理解。从法律上讲你们再购房屋用了儿子卖房的钱,您是应该归还的,但考虑当初您出资给儿子购房,也是债务关系,两笔债务可以相互折抵。毕竟是一家人的事,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准备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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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准备好证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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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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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也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使得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具体而言,不当得利之债包括四个要件:
1、一方受利益。2、他人受损失3、因果关系4、这一结果的发生并无合法依据。
建议您分析他的起诉状,看看其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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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太清楚建议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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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