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户籍上海闸北。99年该地动迁。农村自建房。99年签订动迁协议,协议里安置人5人。本人是其中之一。我与其他四人关系是叔侄,爷孙。协议签订后得到赔偿款购买了回迁房两套。叔叔一家3口一套。爷爷一套。后来办房产证两套房都没有我的名字。。签协议时本人17岁。是否未成年没份?这些手续我都没有参加办理。《因为我和父母长期在外省》应该是爷爷冒签。比较大男子主意。现在他已去世。我现在想诉讼确权拿回我的5分之1,99年动迁搬进回迁房应该是3年后的事。请问大家当时签协议时我17岁是不是没有份额?只是帮他们多获得赔偿而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