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单位有市场运作方式集资建房,每位职工有一个购房份额.单位允许子女购买父亲名字份额下的房屋,但要求购房合同上除购房子女的名字外,还一定写上父亲的名字.购房已交的几期房款均为儿子所交,贷款为儿媳名下的公积金贷款,还贷款也是儿媳所还.现父亲已过世,单位办理房产证时继母要求在合同上增加她的名字,称其与父亲是夫妻关系,应有产权份额.可否增加?所有的房款均为儿子,儿媳出的,可否要求房产证只写儿子的名字?如不行,儿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该房屋实际上是儿子、儿媳妇的夫妻财产。
继母无权加名,若想加名,要付出代价的。
房产证上可以只写儿子名字,也可儿子、儿媳两个名。
如果不行,诉讼解决。继母如果把房产当家庭财产的要继承父亲份额的话,
那也应扣除儿子、儿媳份额出来,剩下父亲的份额实际上就是 0 。
那么继母有权继承 0 份额。
如果继母想要房子,就得买。
-
继母的主张是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争取可以由你继承的份额就好。
-
你好:
继母的要求不合理。本案是实际上是儿子、儿媳借父亲的名义去买房,所有款项均为儿子儿媳所交,况且购房合同上有儿子的名字,并无继母的名字,故继母的要求不合理。
-
这种老子、儿子、继母的纠纷,最好大家签个协议,约定财产份额,才好,否则,以后仍有纠纷。实在协商不了,打个官司来确定。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