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将单位分配给我的无产权职工宿舍以11万元的价格,私自转让给非本单位职工,由于本单位知情后,令我收回房屋。现在我以非房屋所有权人转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和腾退房屋。现已开庭,现法官认为本合同无效,但认为合同条款有效,其中合同条款中,载明如一方违约,擅自收回房屋,将按市场价计算,予以对方赔偿。法官要求我按市场价赔偿被告损失,请贵律师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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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是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如明知该房是你单位分的无产权房,仍然购买,被告应自行承担一部份责任,法官不应要求你全部赔偿被告。如不明可来电详细咨询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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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你属于过错方,应该赔偿合同向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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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先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双方都有过错,应双方依据过从分担损失,不应单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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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官的说法有道理,合同无效,但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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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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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你说的不够清楚,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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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