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三车相撞,我是最后一辆车,A车在四环主路上超车,未打超车灯,造成B车碰撞第一辆车,B车急刹车,结果又造成我《C车》碰撞了B辆车,都无人员伤亡,A车逃跑,等交警来判我给前方(B车)修车,前方车是雷诺车,后门被我金杯车的金杯标撞进个小坑坑《很浅》,当时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定损结果(我给B车修后门,喷漆和钣金共计2000元),但B车要求在他车4S店修车,故定损员给4S店打电话,4S店人员说2000元不够,但我车就上交强险,所以定损员说让我们两车车主自己协商,于是我们两车又去4S店,结果4S店更黑,让他换整个后门,大概六七千,我不同意,之后各自回家,他(B车)二三次问我给不给他换门,最多出多少钱的问题,我说只能出修车费用3千(包含交强2千元)但换门费用不承担,因为定损员说按照保险公司规定,他车伤不大,能修就不会换,2千元就够,于是B车上诉,5个后月我接到传票,当时定损单上他也签字了,且他早已换完后门,没通知我,也没向保险公司追加责任,请问这算是一个充分的理由?要不要把第一辆车说上呢,还有我想去律师所,看证据还缺些什么,请尽快回答我好吗,应为我们还有3天就开庭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