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公司三年第二年才签订合同,今天人事部通与2011年8月26日口头通知我不想和我续签合同,也没有书面通知!我应该有赔偿吗?没有书面证据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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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追问:要是没有书面通知我是不是等于没证据啊?我提出赔偿公司不承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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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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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你好:你可以获得补偿,但是没有书面证据就很难证实你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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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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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