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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份加入公司,2008年前签约数次,2008年后续约1次,至今超过10年。2011年9月份合同到期,但是公司要求合约条款工资降低,本人不同意。请问续约不成情况下,可以获得赔偿多少?

劳动纠纷
2011-08-27 17:58:5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到公司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属于公司不续签,可以要求支付08年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解决。
  • 可以,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你好,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单位没有过错是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即单位降低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你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共3年8个月,可以得到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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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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