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4年买了一套2手房,当时那一大片小区的房照都没下来,所以就在购买协议上写明了,以后在更名时卖方无偿配合更名,更名费用由买方负责,如卖方不配合造成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2010年10 月房照下来了,因是他的名必需由他去取,可是现在大照在他手上就是不配合办理更名过户,他说卖的太亏了,[因近几年房子已升值几倍了],让我给他补偿,当时在协议的第4条还约定双方不锝反毁,如若反毁需付对方总房款的百分之30作为违约金陪偿,[房款12,5万元在协议签字生效后即付清了,并给我打了收条]他当时对这第4条不同意,所以就勾掉了,他现在要求执行这第4条,并说勾掉也有效,不然就不配合更名,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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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没有效力,按照原先的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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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他,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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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