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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介绍,买房与卖房于2009年7月7日在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订购协议》。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屋总价为五十六万元,买方与房主自行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房价款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因卖房缺少出售此房供暖结清单造成办理不了过户手续,买房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遂针对此问题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由汇通百家销售人员保存),补充协议约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办贷款、评估和过户手续,买房交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手续费五千元。 2009年7月28日买房、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卖房三方再次办理过户手续时,依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方努力也无法保证《房屋订购协议》的履行,在此期间已产生所有费用包含:评估费、贷款费、2009年供暖费、契税及房地产中介费用共计一万九千零六元七角八分。买卖不成所产生的费用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卖房主不愿意承担;买房认为《房屋订购协议》未得到履行非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合同纠纷
2009-09-09 23: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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