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的父亲不在了,有一栋楼房由他和母亲继承。现在母亲放弃继承,并且把属于她的份额赠予我丈夫,同时强调只赠予我老公,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请问,属于继承那部分是否是夫妻共有,如果有,办房产证时能否夫妻的名字都可以写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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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母亲的那份是个人财产;
2.其他的部分有你的;
3.如果您不熟悉法律或没时间处理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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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改名该怎么办,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若想在房产证上增加夫或妻的名字或在夫妻之间变更共有人,是不用缴纳契税的,但要提交以下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变更申请(原件); 3、结婚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 办理地点为房产所在区县的建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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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过户属于赠予,依据合同法51条,在被权利人追认前或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效,但是前提您母亲不知晓此事,并未在事后给与追认;2、按照法定继承,由四个子女和您父亲共同继承;3、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时效一般认为无时效限制,对于继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时效不存在问题;4、您母亲房产份额为2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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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当事人想放弃遗产继承,只需要书写一份放弃继承声明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如果当事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其放弃继承后,应该由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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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给予一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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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