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我购买了一处房产,(房屋所有人的男朋友是我同事,双方1999年结婚,2004年离婚)因为是直接交易所以双方只有房款收条,(收条收到人共两张一张是房屋所有人的男朋友(我同事)打的,时间为1997年10月,当时房屋所有人在场(她点钱,我同事打收条)。另一张是房屋所有人打的,时间为1998年10月)我当时要的是产权房,但入住后发现是公房还要交房租,经多次催促,2002年房屋所有人与我到相关部门变更了承租手续(期间我交了5年房租),2003年我又以公房出售的方式,用工龄买断方式办理了房产证,(注:全程都有房屋所有人陪同)。2011年8月房屋所有人以不知情为理由告我侵权(注:该离婚后多次询问我收到条的情况,我因不愿介入其家庭纠纷谎称收条都是我同事写的,她要求我提供收条复印件要告我同事说房款没给她,鉴于这种情况我就说收条丢了,其实没丢!)现在她告我侵权(声称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办理了房产证,要求我把房子还给她我应该怎么办?)可否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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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集相关的证据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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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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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