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入厂至2011年8月在单位从事搬运工作,单位一直未给本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单位未缴纳保险,我自己交了05年10月-09年12月期间的保险;劳动合同只签订了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其余期间的合同都未签;从入厂到现在单位每月只安排两天休息,每天上班时间8小时,并且经常临时加班,没安排年休,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我的工资是浮动工资,本月1500元,其他的也有1000多元每月,现在手里的证据就是工资卡和上班卡,但是有时候安排的临时加班下班没有打卡,请问一下各位律师,我能讨回些什么东西 大概多少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