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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3月18日,在中山沙溪宝嘉上筑花园购买一套期房,合同约定2011年7月30日前交楼。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标准为开发商出示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以及甲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实用说明书》。 开发商于2011年7月底邮寄《收楼通知》给我。我几天后去收楼,发现:合同约定的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都有。但是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所以,我就没有收楼。 现在我想问的问题是: 1.开发商不能出示,或者说开发商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可以认定开发商违约,不能如期交楼,承担违约责任? 望速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8-26 13:41:5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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