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所在的公司出台了《员工考勤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未公示),关于员工迟到处罚有如下规定:“迟到1. 单次迟到5分钟(含)至30分钟(含)者乐捐爱心款30元/次。2. 单次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理。2. 单次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理3. 单月内迟到累计不得超过6次;超过者,每超过1次按旷工半日处理。发生上述旷工现象时,违纪员工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罚:1. 旷工期间扣发当期工资及奖金,并乐捐爱心款3倍当期应发工资。2. 连续旷工3日,或当月累计旷工5日者,公司将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问:1.公司的这些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2.迟到与旷工是否能混为一谈?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感念,是否可以转换?3.我7月累计迟到12次,其中6次迟到时间是3分钟以内,现在人事行政部通知我要缴纳7月迟到罚款共1039元,计算方式为:2600元(岗位工资)/30天*4(旷工罚款+日工资)*6次*0.5(旷工半天)=1039元。这个罚款是否合理?(违反了对员工的月经济处罚不得超过月薪的20%的规定)若不合理,我需要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望回复为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