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签署的一份营业铺面租赁合同,使用期限是3年,2年内租金不变,离到期日还差2年时间。现2011年的8月租赁方又要我们签署了第二份租赁合同(带有强制性的,说不签本次合同将属于自动退房),且租期只有一年,且年租金比原来的增加了15%以上,而这份合同签署后,我才发现,同样的房屋面积除了我的合同租赁金额比其他任何一家的租赁金额多出七千多元(同是一个出租方的租赁户),还有这一份合同签署的租赁方完全不是原来签署合同的租赁方,请问2011年这份合同合法吗?我应该维持原来2010年的合同,还是遵守2011签署的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