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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某部门被收购 双方的商议公司称爱惜人才想留各位继续服务于本公司但是收购方也很希望各位加入新公司。为了吸引各位的加入所制定的一些奖项。 双方称让员工自己选择自己的去留。但是去新公司必须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厂方这样做是否合法?员工有选择的权利吗。公司有权让员工选择吗。这之间的差别是很大的。如果员工选择去新公司只可拿到留任奖新员工试用期没满的立刻转正。如果原公司让去新公司那就属于原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额是留任奖的两倍以上。请问他们是不是以利诱的方式在吸引员工,是合法的吗?试想:1500余人都留甲公司甲方将如何安置。适应新的工作新的环境如果不适应将给员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丙方将如何招到如此多的人员适应陌生的环境工作。对于乙方来说去甲公司不如去丙公司至少是自己熟悉的工作。并且还有相应的奖励。这是不是能说明原公司不愿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所想的两全齐美的方法呢?我们有权要求买断工龄吗?我们对收购有知情权吗?提前多久公布呢?

其它综合
2011-08-19 10: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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