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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7月份到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元月才签订,2008年的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保管的。但从2009年至现在,每年的劳动合同都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了,合同的一式两份都保管在用人单位那里,没有给一份劳动者,怎么样的行为合法吗?要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工,能得到补偿吗?2007年7月至12月没有签合同,能得到双倍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1-08-22 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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