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我和前夫在离我父母家不远的小区看中了一套房,虽然是通过中介购买的二手住房,但很快能交房入住。然而,当时我们手里没有那么多存款,要全款支付这笔钱可犯了难,随后我的父母一商量,把当时所有的积蓄31.5万元拿出来,不仅买了房子还垫了一部分装修费。男方的父母家在秦皇岛农村,没有能力帮助解决这件事。我想到父母年纪越来越大,自己的妹妹还在上大学,工作尚无着落,不能不还父母这笔钱,所以拟了一份借款协议,于2007年11月和父母签字作为借款凭证,前夫也亲笔签了字。2010年4月我们协议离婚,这套房子因为房地产商出现经济纠纷,一直没有取得房证。在协议书中这套房子的归属人是我,但是我们却没有提及偿还债务的事项。今年6月份,父母拿着我们的离婚协议书和借款协议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我们共同偿还债务。现在我和前夫不再是一家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我们必须要还,得知父母起诉后也通过单位领导做中间人,就如何分担债务进行过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
我想咨询:法院是否能够对我和前夫的偿债份额作出明确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