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结婚10年,现他因性生活不和谐,要求离婚,在未办离婚之前,他经常出去找小姐。我和他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是他父母出的首期,但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是用我的名字贷款,5年后,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他父母出了大半,我父母出了三分之一),提前还了贷款。现在,我同意离婚,孩子归他抚养,对于房产我可以分多少?在财产上,我的比例可以多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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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这个情况比较复杂。但,可以明确告诉你,如果离婚,你完全可以争取多分一些。
欢迎您来电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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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你的名字,房子归你,在对方能够举证证明房产出资的情况,如果没有认定是赠予要退还。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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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属你所有,但可能要补偿些给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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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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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