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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婆结婚三年,现在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我们现在有个儿子,一直生活在他姥姥家,因为她家是城市的,我是农村的,城市条件好,他们自愿抚养,每个月也会给点生活费,现在要离婚了,她让我赔偿她父母抚养孩子的费用,还有生孩子时对她身体的伤害,青春损失费等一共十万元……我们没有财产,欠的还有外债,孩子她已经说了不要,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其它
2011-08-17 20:26: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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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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