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4日(星期四)我在东城区朝阳门内南小街特百惠商店购买了一些特百惠产品,商品没有标价,是店主报价,消费额度2000,因为店主说可以办特百惠的会员卡,所以我留了联系地址和电话,当时大意我没有要购物小票,只有银行卡刷卡消费单据。回家整理时,估算商品价格,觉得不够实际消费总数,我想是不是店主算错了总价或者哪种商品的价格我听错了,只是为了弄清我买的商品价格,第二天(8月5日,星期五)我去商店问了购买商品的单价,结果每种商品的价格都比第一天报的价格高,自己当时没要购物小票,无法证明当时以什么价格买的,觉得自己空口无凭,心想吃亏我认了,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多注意。可是店主却重新按计算器算账反而说我少给了钱,让我再交600元现金,我觉得这种要求很不合理,既没有明码标价,又没有购物小票,凭什么让我再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