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这样一个交流平台真好!
我想问2008年11月购买的人生终身寿险,合同生效两年交了3期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以“投保前存在有影响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解除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费,不予给付保险金”吗?
这是不是和新的保险法第十六条有:“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则相悖?
恳请解答,这关系一个重病人的治疗费用,因为当初买报险就是为了平时是储蓄,难时是保险。
等待您的专业答复,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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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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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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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