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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死亡63年,母亲死亡21年,现房屋产权登记的是母亲的名字,在此期间房屋的改建,维修及收益均由我承担和使用,这种情况下,我母亲的继子女还有无,就继承纠纷是上的诉讼的权利,是否受诉讼期限的限制?

继承
2011-08-12 08:34:2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 你好,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便有相应权利。
  • 已过诉讼时效了。
  • 你好,如果你母亲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你母亲抚养了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你母亲),则继子女有继承权,否则没有。
    抚养关系一般继父母成未成年之间形成(特殊情况下也可在继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形成,如成年继子女是残疾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你母亲与你继父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满十八岁或虽未满十八岁但满了十六岁,已经靠自己的劳动或工作独立,则不形成扶养关系,也即继子女对你母亲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故你可参照上述回答自己分析下。
    关系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故如你现在想分割你母亲的遗产,他们拒不配合(不作为的侵权),你可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如还有疑问,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 有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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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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