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6月代表公司和某客户签订了广告合同,账期一个月,但账期到的时候客户未能付款,表示会尽快支付;由于业绩压力,在未能收到款项的情况下,连续在之后的6个月内给客户签订了后续的广告合同总计价值30万元,并在12月底开具发票总计30万元给了客户。但今年连续催讨账款未果,客户表示无力支付所有30万元的账款,因此公司要求我赔偿所有账款所产生的税金。其中我完全根据公司流程给客户开出公司电脑系统生成的合同,并由审核部门敲合同专用章。在未收到前款的情况下仍开具新合同给客户也是公司惯常的做法,但公司现在说这是基于我对客户的信任才同意继续给客户新的合同,因此要我赔偿约4万元的损失。这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