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进公司多年,产假在2009年11月到1月三个月,这三个月里公司给我发基本工资1600(含社医保在内),当时生育险报销的时候,社保有发基本工资650,请问一下,现在2011年8月了,公司现在说法律规定好像不发这1600的基本工资也行,现在要扣回去,请问这个合理吗?问题补充: 请问一下,是根据哪一条说他不合理呢,有没有哪一份法律里面有规定呢,在第几条呢,我一直找,都找不到说不合理的地方,,因为公司说生育险里面有说产假期间津贴由社保里面来支付,企业可以不支付的,请帮我发一下是什么法第几条规定呢,因为我要拿出条例来领导才不会扣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