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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北京,但我长期在上海工作,上海算项目地,公积金都交在北京,因为想留在上海,最近找了个上海的公司。我是七月12号提的离职申请,到八月12号,也一个月了。但公司不批,不让我走,因为新公司报到要离职证明,所以很急。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有这一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二)乙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三)乙方承担的工作任务具有连续性,甲方变更人员将对甲方业务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的。(四)乙方承担的工作具有连续性和专业性,甲方尚未招聘到合适人员接替乙方工作的。 公司说依三、四条,,公司找不到人接手我的工作,我不能辞职,我想问一下,这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1-08-09 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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