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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租乙一店铺,还有3个月到期,乙明确表示到期收回店铺,不再续约。甲随即报纸上发布转让广告,丙因感觉店铺地理位置比较好,打算接手。甲后三个月的租金和店内物品的公允价值共2万元,丙以为租期到期后能够顺利续约,为争取到该店铺位置,与甲签订合同以8万元成交,甲未告知丙该店铺3个月后即将收回。租期到期后乙不与丙续签租赁合同,丙损失惨重。丙与甲产生合同纠纷,丙能否解除原来的合同,挽回损失?

刑事案件
2011-08-08 20:41:27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您好,乙方未告知丙方关于转让标的的详细情况,故存在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以以气炸为由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如需帮助请致电。
  • 你好,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 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协商不了可以起诉。
  • 你好!
    如甲确实未告知丙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 可以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 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甲承担违约损失
  • 可以起诉。
  • 您好!丙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你好:
    丙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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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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