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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亲(71岁)在2011年7月18日被同屋场的李某(20多岁)推倒造成其右手粉碎性骨折,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李某承认用手把我父亲推倒,第二天李某就到派出所否认用手推了我父亲,而派出所以没有证据能证明李某推了我父亲为由不予立案。请问在事发时没有第三在场的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在警方调查案情时当着办案民警的面的亲口承认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8-10 15: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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