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我们夫妻买房时公婆出资10万元(占总价的1/3)后,和我们一起居住。现由于种种矛盾,他们要搬出去住,要求按比例对出资的10万元房产的增值部分分割,这样有道理吗?
我认为,他们出资了,可以有居住权,应该没有权力对我们的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他们搬出去住了,是不是要对他们的居住权进行补偿呢,他们另外还有自己的房产。
专家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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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你们所有,应当归还给你公公婆婆10万元,这属于借款,他们无权对房子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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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借款应该偿还,但是不是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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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是你们夫妻的名字吗,那他们出资是基于什么理由,是赠与还是借款,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分割增值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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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出资了就有居住权是错误的,如果这是商品房那么应以产证等记为准。对该款应认定为借款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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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他们出资的理由。如果是赠与则不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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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应该属于借款,民间借贷无利息约定的不必支付利息;
房子属于你们夫妻财产,买房不是投资,他们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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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