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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96年开始我企业为缓解资金紧张维持生产,号召全体职工集,资成立集资办公室并以企业名义下发文件‘随存随取,存取自由,利率定%15’企业维持到2002年停产在此期间一直是唐山市利税大户,2006年企业宣布破产十年间一直没有给过利息,在这十年间职工一直在讨要企业拒不支付,破产后破产清算组制定‘集资款利息按银行一年期利率逐年累加不计复利’这样的给付标准合理吗,有无相关文件企盼您的帮助

刑事案件
2011-08-06 08: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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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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