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年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协议,每年一签,今年要12月31日合同才到期,公司现在要变更合同时间,转移到其他公司接管。经济补偿从2008年算起。那2008年以前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就不算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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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属于工作调动,则原单位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就可以合并计算。所以,主要看你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作调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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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看 是合法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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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