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试用工,我7月1号开始上班,7月31号跟老板说:“我辞职”。但是老板说:“你不可以走,因为没人交接,如果你走了,我这个部门不就空了,那我公司还怎么运作,你现在走,我就当你自动辞职,你7月份工资就全没有”这时我无奈了,我咨询12333,他们的回复:“你是试用工要提前3天,可以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告知,还有用人单位要一次性付完工资”现在我是不是继续做完这3天就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8月4号我就可以离职了。如果我8月4号真的离职,老板不给7月份的工资是不是违法的。(老板一直强调说:“没人交接,你走没工钱”).....................一些相关的信息(公司是每个月的月底就发上个月的工资——这合理吗?)(我们是服务性行业一个月休息4天星期一至星期五上9个小时星期六日是直落12个小时吃完饭要继续工作没有加班费,国家规定8小时工作,现在我做了9个小时,星期六日做足12个小时,如星期六日休息扣90块一天,这样的工作时间福利超出国家规定,那超出工作的时间是不是按2倍工资来算的,如何索赔?——这合理吗?).............希望助我一臂之力,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