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2010年8月20日和原单位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并要求我签订了禁业禁止保密协议,本人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辞职,原单位要求我不能在同行业中工作,给我支付了一年的禁业金6000元,(本人不要,但要我写一份拒收说明,让我同样承担一年的禁业协议,我就拿上了,并写了一份保证书,大意是本人***于2011年3月31日收到**单位一年的禁业保密金),之后我在休息了3个月后,在另一家教育机构工作,没有签订合同,2011年7-29日原单位给我发了一份由劳动仲裁的通知,要求我返还6000元,以及违约金50000元,请问这样的官司能打赢吗?原单位不是教育机构,和现在的教育机构属于同行吗?我改如何去做呢?如果我想在现在的教育机构工作,可以吗?如何做,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